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楚天高速: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1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陈海

燕、邹春芳见证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20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
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为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

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13人,合计代表股份871,41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0.426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

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363,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

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