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9-2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近期审议通过了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联交易项目,同意:
1、给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同业授信额度人民
币 40 亿元,授信期限 1 年,信用方式, 不得发放无担保贷款,也不
得对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其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
除外。
2、本笔同业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
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授信。
3、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提用需确保交易条件公允,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22 条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人民币 40 亿元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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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赵军
201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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