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 50 亿元,授
信期限 1 年,信用方式。
2、本笔同业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
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授信。
3、对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
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二)与安邦保险集团的关连交易项目
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 2016 年~2017 年持续关连交易年度额度
由此前批准的人民币 12 亿元调增至人民币 15 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22 条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项目、调增本公
司与安邦保险集团 2016 年~2017 年持续关连交易年度额度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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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赵军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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