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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修订)2017-04-0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
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至 19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至 2 名。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
责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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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

       (四)     制订本行的发展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并重点关注人
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监督战略实施;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 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本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购置与
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
责;

       (十二)    决定本行行长奖励基金按利润总额的提取比例;

       (十三)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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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价值准则;

    (十六)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     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     制订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和监
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包括内部
交易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一)     承担本行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的首要责任,设
定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审批资本
计量高级方法实施事项,履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
管理职责;

    (二十二)     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
变更进行审批;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本行重大损失问责机制;

    (二十四)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五)     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
一)、(十四)项以及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列明的其他事项必须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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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
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和资产
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单笔股权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和单笔购置与处置的固定资产或
其他资产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含 10%)的,
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超过上述限额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层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由董事会进行授权。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
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
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
而受影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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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本行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
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如本行有两位副董事长,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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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行长提议时;

       (五)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日应送达各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当董事反对票与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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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包括视频、电话)和通
讯表决两种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
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
级管理层成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
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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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
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并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
部门交流本行经营和风险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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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
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且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
与管理的经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本行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评估战略
风险;

    (二)   审议重大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   检查监督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

    (五)   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
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
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审查本行内控制度,提出完善本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   审查监督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
正当行为的机制,确保本行公平且独立地处理举报事宜,并采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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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动;

    (七)   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本行的关联方;

    (二)   检查、监督、审核重大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控
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   审核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督本行关联交易管
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   审核本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等方面的风
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状
况进行定期评估;

    (三)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相
关职责;

    (四)   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建议;

    (五)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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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本行实际情
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三)   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每年
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从技能、知识和经验
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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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本行章程生效之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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