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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7-06-2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26 日十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本行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相
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无须
向监管机构申请,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
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如上市
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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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和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
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本行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
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
查或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八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按本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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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监管规则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法律法规、执法机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披露
的信息等情形。
    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
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
免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二条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
信息,应遵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
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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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 5%以上的本行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单位,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如认为该信息需要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
诺情况,以及提交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对其
所提交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必要时,可
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判断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对于需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第十五条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据香港相关监管
规定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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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本行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
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
露。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及归档保管。
    登记及归档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等。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申
请人应密切关注舆情、持续跟进事项进展,若出现以下第二
十条、二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则相关事项不再符合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
市场传闻的,或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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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待相关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
行将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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