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 资期限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对该现金管理延期计划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彭中天、罗玫、邓峰、孔炯、刘华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