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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直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7-20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9 年 7 月 29 日
                  目         录



议案 1: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 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4: 哈飞航空为哈飞通用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家投
        家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竣   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后
        工验收后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   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本公积或国有
        本公积或国有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   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独享。
1、
        团公司独享。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   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中国航空工
        序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或由中   业集团有限公司(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属公司)   限公司指定的所属公司)可以法律、法规及
        可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   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享有该等权益。
        式享有该等权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3、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会会议决议。
4、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5、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    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6、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络 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第八十四条第五款                      第八十四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7、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
8、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9、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设计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设计师、总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
                                             决策,列席董事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根据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等国
        等国家有权部门的规定,对于公司及各   家有权部门的规定,对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10、    级子公司的航空军工装备业务(涉军业   的航空军工装备业务(涉军业务),公司接
        务),公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导、管理,
        的指导、管理,遵循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遵循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有限 公司的相关规
        公司的相关规定。                     定。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2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公司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最新修改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六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1、                                            连任。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
        除其职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
        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   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
        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   换。

        大会撤换。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2、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项;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需情形下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将法治建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设进展情况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无                                   新增第二十八条
3、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分党组(党委)的意见。
           无                                   新增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
                                                议题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要
4、                                             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分党组(党委)
                                                意见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分
                                                党组(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
                                                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案。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3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做出如下相关说明。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8年实际发生及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18年上限预计   2018年实际发生    2019年上限金额
  类别                                 内容               定价原则
          哈航集团        燃料动力等         市场参考价                    12,985.00          7,634.65         10,835.00
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材料、备件、加工等 市场参考价                 1,307,782.50        513,024.10      1,165,619.00
          其他下属公司
          哈航集团         材料、劳务等            市场参考价                 700.00             38.67            300.00
出售商品/
提供劳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销售产品、材料等         市场参考价           1,517,600.00      1,161,023.49      1,907,500.00
          其他下属公司
          哈飞集团         房屋、设备              参考市场协议定价         6,700.00          3,344.44          5,500.00
          哈航集团         房屋、设备、土地        参考市场协议定价         1,140.00            559.40          1,010.00
  租赁 昌飞集团            土地                    租赁协议                   702.00            591.30          1,002.00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房屋、土地              租赁协议                 1,545.00            627.25          1,545.00
          其他下属公司
            哈飞集团           综合服务            市场参考价               1,000.00            444.74          1,100.00
            昌飞集团           综合服务            市场参考价                    -                 -                 -
综合服务费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综合服务               协议                       200.00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综合服务              市场参考价               3,100.00          1,722.24          2,800.00
            其他下属公司
 存款余额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协议                   231,000.00        179,811.66        242,000.00
 贷款余额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协议                    42,500.00         31,250.00         48,500.00
 利息收入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协议                     1,310.00          1,112.36          3,640.00
 利息支出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协议                     2,600.00          1,411.22          2,660.00
                                合计                                    3,130,864.50      1,902,595.52      3,394,011.00

        2018 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的差异说明:
        采购商品、出售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及综合服务费差异的
原因主要是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租赁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租赁事项变化
及价格调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
    1、法定代表人:谭瑞松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28 号
    3、注册资本:6,400,000 万元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
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
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
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
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
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
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最终控制人
    (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
    1、法定代表人:都本正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3、注册资本:25 亿元
    4、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
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
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
方信贷;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集团”)
    1、法定代表人:张继超
    2、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 1 号
    3、注册资本:45,000 万元
    4、主营业务:制造、销售航空产品、汽车用液化气钢瓶(不含
液化气)、普通机械(国家、省专项规定除外)、专用设备制造、煤气
灌、铝型材制品、专用胶片、橡胶零件、塑料制品;销售用松花江微
型汽车串换的汽车(不含小轿车);按外经贸部核定的范围从事进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的业务;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四)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
    1、法定代表人:张继超
    2、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 1 号
    3、注册资本:108,402.9 万元
    4、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
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
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
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支机构);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五)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飞集
团”)
    1、法定代表人:徐德朋
    2、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 539 号
    3、注册资本:28,032 万元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利用本公司内各媒
体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航空维修;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
一般经营项目: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等。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各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
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
经营带来风险,本公司的独立经营不受影响。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
准及顺序确定: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
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本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上述
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1、公司可以利用其完善的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和生产辅助系
统及后勤保障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2、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公司的经
济效益。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
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
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
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综合服务协议
       1、哈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
括:通讯、医疗保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交通设施
保养、交通管理、文体娱乐、社会保险、信息情报、计算机及计算网
络管理、其他后勤等服务。该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 日,有
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
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2、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提供试飞服务、基础
设施建设、生产辅助、住宿餐饮服务、技术支持、职业培训等劳务服
务。
       3、2019 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下属子公司提
供监理技术支持等服务。
       4、2019 年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
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幼教等综合服务。与本公司一年一签相应劳务
协议。
       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直向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提供飞行保
障地面服务、喷漆保障服务、直升机飞行保障服务。飞行保障地面服
务包括机场跑道的巡视清理、直升机故障维修、地面动力供应,《地
面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喷漆
保障服务包括喷漆所需的人员、场地、工具等服务,《喷漆服务保障
协议》有效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直升机飞行
保障服务包括飞行计划的申报与协调、飞行期间的安保工作等,该协
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6、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直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包括:日常清洁服务、市内绿化租摆服务、客服人员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7、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直提供基地建
设管理总承包服务,目前项目暂未竣工验收,合同尚在执行过程中。
    (二)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的原则协议
    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
供应原材料、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
产品零部件运输、印刷、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
装返修、复印晒蓝、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
导航设施)等。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
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提供各类专用工具、
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返修、计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
质量合格检验、整机(不含军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该协议签订日
期为 2018 年 1 月 2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
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3、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提供原材料
成件;合同签订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有效期至 2020 年。
    (三)产品、原材料等购销框架协议
    1、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供应航空专用材料和/
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
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等;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
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
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等。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向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供应复材螺
旋桨,该协议签订日期为 2017 年 8 月,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四)科研服务框架协议
       1、2019 年昌飞集团产品科研项目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
空实施。
       2、2019 年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科研项目委托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项目周期一年。
       (五)土地租赁合同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
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 1 年;若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至
少 6 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续 1
年。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 1 年。若合同租
赁期届满前至少 6 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
限自动延续 1 年。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签
订《土地租赁合同》。若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至少 6 个月内,任何一方
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续一个周期(壹年),即可
按租赁周期延续,直至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要求。但由于出租方非主观
原因而不能延续该项权利的除外。
       (六)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 357 号厂房作为喷漆厂房。租赁期一年,
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
需在租赁期届满前 30 日内通知对方。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办公楼、车库等房产用于从事生产经营。
租赁期一年,承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
经双方协商,可延长租赁期限。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 362 号厂房(原 358 号)作为总装厂房。
租赁期一年,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
期;如有异议,需在租赁期届满前 30 日内通知对方。
    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机加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
承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
可延长租赁期限。
    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承租
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
长租赁期限。
    6、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
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承租
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
长租赁期限。
    7、2019 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
提供直升机租赁服务。
    8、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拟与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于 2019 年
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惠阳新区 201 号厂房中的热压罐、烘箱、
净化间、打磨清洗间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三个月,合同在规定的租
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需在租赁期届
满前 30 日内通知对方。
    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直与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签订了位于
天津空港经济区港城大道 8 号公司厂区内 101 厂房的出租合同,作为
对方开展业务使用,该协议拟定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0、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直与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司签订了工
装工具租赁协议,2016 年签订,有效期为三年。
       11、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航空工业其他下属公
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院 20
号楼部分区域,作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用房使
用。
       (七)存贷款协议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与中航财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2018 年
初在中航财务公司贷款余额 2.97 亿元,本年发生贷款 4.88 亿元,本
年偿还贷款 4.73 亿元,截止 2018 年末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 3.13 亿
元。其中:按照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 2.90 亿元,共计 7 笔,贷
款利率 3.85%-4.35%,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贷款 2,250
万元,贷款利率 4.75%,借款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借款期限五年。上述在中航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均不高于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目前贷款尚未到期,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19 年公
司拟继续通过中航财务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签约利率仍按不高于银行
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利息收入,2019 年公司及所属单
位拟继续在中航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存款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基
准利率。
       本次关联交易将按照客观实际、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
法律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4
                 关于哈飞航空为哈飞通用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根据哈尔滨通用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通用”)

和哈尔滨哈飞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航空”)有关

请示,哈飞航空拟为哈飞通用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哈飞通用为哈飞航

空提供等额反担保。现将有关事项提交审议如下:

    哈飞通用自 2017 年成立以来,生产经营稳步推进。为满足预投

产采购需求及日常经营支出,为满足预投产采购需求及日常经营支出,

哈飞通用拟向商业银行办理 2 年期借款 8,000 万元,提请股东对商业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哈飞航空为中直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哈飞通用为哈飞航空的子公

司,两家同属中直股份的并表单位。哈飞航空对哈飞通用持股 40%,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飞”)对哈飞通用持股 40%,

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哈飞航空“三重一大”

决策已通过其对哈飞通用担保事项,哈飞通用拟以工艺设备抵押向哈

飞航空提供反担保。

    2018 年末,哈飞通用资产总额 50,422 万元,负债总额 41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0.8%,偿债能力较强。鉴于哈飞通用处成立初期,为保

证哈飞通用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拟同意哈飞航空为哈飞通用提供担保 8,000 万元,期限 2 年,同
时哈飞通用以工艺设备抵押为哈飞航空提供反担保。
    请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