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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路桥: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2017-10-18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8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的母公司。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31,745,535.75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事项尚未审理,仲裁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5、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
《关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渝
仲字第 2254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涉及仲
裁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2 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路桥公司”)
   地址:重庆涪陵区涪清路 10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


   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28#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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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8



     二、 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及事实
     2010 年申请人路桥集团、涪陵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城投公司签订《重庆双
碑隧道工程 BT 投融资建设合同》(下简称 BT 合同),BT 合同约定城投公司为双
碑隧道工程项目业主,路桥集团与涪陵路桥公司为联合体按照招标文件及 BT 合
同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项目建成且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被申请人或被申
请人指定的接受单位后,被申请人按照 BT 合同总价收回投资。BT 合同还约定项
目工期共计 30 个月,工程于 2010 年 7 月 6 日开工,2013 年 1 月 6 日竣工。合
同总价为 1,716,495,165.45 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车基准日后 3 个月
内,被申请人按照 BT 总合同价的 70%及建设期利息付给申请人,第二期支付在
工程竣工验收通车两年后 1 个月内且决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将 BT 总合同余款(含
剩余部分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建设期利息的结算原则为申请人全部已到帐监管
资金(含业主使用资金)的 70%按每笔资金实际到达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之日中国
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不作调整,计息周期至被申请人首
期支付之日,利随本清。剩余部分利息的结算原则为申请人全部已到帐监管资金
(含业主使用资金)的 30%按每笔资金实际到达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之日中国人民
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不作调整,计息周期至被申请人首期支
付之日,利随本清。经审计的竣工决算金额(不含息)在扣除全部已到帐资金及
建安费 5%的质保金后,从竣工验收通车基准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利率不作调整,计算至被申请人第二期支付之日,利随本
清。BT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签订 BT 合同后出具文件,明确其支付来源及支付责
任。BT 合同第 12.2 条约定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
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
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B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路桥集团与涪陵路桥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成立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双碑隧道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工作。2010
年 7 月 6 日该项目工程正式开工。
     2、申请仲裁的理由
     在项目建设融资过程中,首先,被申请人未按 BT 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提供证
明回购款支付来源的文件,致使申请人无法向普通商业银行以相较于其他融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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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低的综合利率取得贷款;其次,在有关施工地段存在大量用地未交付、房屋未
拆迁,严重制约施工进度,导致申请人被迫延期:主线实际通车日期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延期 24 个月;双碑西立交实际通车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4 日,工程
实际延期 37 个月。以上情形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补
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新增资金使用成本 133,611,100.75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全生产费率提高费用补偿 12,23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工工日单价提高费用补偿 36,230,000 元、建
设单位管理费 7,461,667 元、施工管理费 26,179,768 元;
     (4)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申 请 人 新 增 双 碑 隧 道 出 口 端 弃 渣 外 运 等 费 用
27,040,00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
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
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渝仲字第 2254 号】。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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