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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17-08-21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腾
讯信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百度鹏寰”)、宿
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东三弘”)、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阿里创投”)、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云商”)、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光启互联”)、深圳淮海方舟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下称“淮海方舟”)、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全基金”)(认购方)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认购方: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
联、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

    发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 年 8 月 16 日

    二、认购价款、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1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发行人向认购方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不含定价
基准日)的 90%,最终认购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6.83 元。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认购
方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
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
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的,双方应尽快协商本次认购的价格或定价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股份的价格或定价方式方可相应地进行调整。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认购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如果国务
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做出调整的,经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可相应地进行调整。如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认购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以使得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比例不变。

    认购方拟认购数量具体如下:
              认购方                           认购数量(股)
   中国人寿                                                    3,177,159,590
   腾讯信达                                                    1,610,541,728
   百度鹏寰                                                    1,024,890,190
   京东三弘                                                      732,064,421
   阿里创投                                                      633,254,734



                                        2
   苏宁云商                                                      585,651,537
   光启互联                                                      585,651,537
   淮海方舟                                                      585,651,537
   兴全基金                                                      102,489,018

    (三)锁定期

    所有认购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以及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方基于本次认购的
A 股股票因本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结
束日起,锁定期为 3 至 5 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认购股份的转让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支付方式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后,认购方应在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价款(如认购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选择以保证金冲抵认购价款
的,则为扣除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如果认购方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人。认购方
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取消认购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
资格。

    自《股份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认购方应当支付相当于《股份认购协
议》项下认购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保证金。认购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保证金,经
发行人书面催告后 2 个工作日仍未足额缴纳的,发行人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协议》,取消
认购方的认购资格,并按照全部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向认购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已缴纳的保证金,认购方可选择(1)用于冲抵认购方所需缴纳的认购价款,保证金
孳息应在认购方足额缴付剩余认购价款后,由发行人返还给认购方;或者(2)于认购方足额
缴付全部认购价款后,由发行人将该等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返还给认购方。如果认购方未
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则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在根据《股份
认购协议》冲抵违约金之后,应由发行人返还给认购方。《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本公告第
三点第 2 条的约定而终止的,发行人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认购方的保证金本金及保证金孳息,



                                        3
但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用于冲抵认购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的除外。

    三、生效条件

    1、《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除保
证金、声明、保证和承诺、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等章节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即
生效外,《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除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外,发行人与苏宁云商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苏宁云商股
东大会审议并批准通过,该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交易方可生效。

    2、《股份认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2)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4)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
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自调整要求或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未能就认购价格或
定价方式重新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则自前述 30 日期限届满后,《股份认购协
议》自动终止,且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最终截止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的,
则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但是如果本次发行未能在最终截止
日之前完成的主要原因是一方严重地违反了《股份认购协议》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



                                        4
措施,则该一方不享有本条所载的单方面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权利;

    (6)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

    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
或承诺,及就本次发行作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而导致对方蒙受的损失,
该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赔偿。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发行人未按照《股
份认购协议》约定向认购方发行股份并办理股份登记,而导致对方蒙受的损失,该方应给
对方相应赔偿。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股
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
何法律责任,认购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提出索偿等要求。

    3、如认购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就本次发行的认购义务,认购方应
当向发行人赔偿违约金。如果认购方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则认购方应向发行人赔偿的违
约金为:(认购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
款)×10%。为避免疑义,在认购方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但是发行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方认购
资格的情况下,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之目的,认购方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仍
应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

    4、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 3 条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方发出书面通知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认购价款在由发行人返
还之前应当优先用于冲抵认购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其中先以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冲抵),不
足以支付违约金的,认购方应补足差额。

    5、认购方按照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 3 条和第 4 条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
根据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 1 条和第 2 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无论何种情况,任何一方所承担的违约金和其他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股份认购


                                        5
协议》约定的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3、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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