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实施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
实施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实施授予相关事项
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死亡
等原因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合计 54.9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855 人调整为 7,849 人,授予数量由 80,302.4 万股调
整为 80,247.5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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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
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7,84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0,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冯士栋 吴晓根 吕廷杰
陈建新 熊晓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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