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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3-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间:       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
                     被保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郭允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
                     28层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陈洁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
                     28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
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公司”或“上市
公司”)于2017年10月以6.83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9,037,354,292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1,725,129,814.36元,扣除承销保
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联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中国联通非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中金公司通过日常沟通、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中国联
通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现就2017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中金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中金公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义务。
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项承诺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治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对上市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设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主要内控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其他相关文件。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
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本
交 易 日 内 , 完 成 对 有 关 文 件 的 审 阅 工 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未履行承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事项。
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 、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已 持 续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对 中 国 联 通 的 报
重 大 事 项 或 与 披 露 的 信 息 与 事 实 不 符 道。经核查,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该等情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发生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
1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国联通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
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4
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现中国联通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 允                       陈 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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