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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2017年年度现金红利实施公告2018-06-23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8-04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9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9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1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027,811,68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19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4,350,671.4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98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19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2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8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8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
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98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
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78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

                                        3
电话:010-66259179

      021-61585178

电子邮箱:ir@chinauni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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