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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2018-09-1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
问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李国华先生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 李国华先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具备与担任总法律顾问相对应的资格、经验和履职能力。
    3. 未发现李国华先生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
    4. 同意聘任李国华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冯士栋                        吴晓根            吕廷杰
    陈建新                        熊晓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