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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 2019-001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6,000 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9,8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核

定为 175,00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 30,000 万元人

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担保,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起一年内签署有效。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担保方式及追加 2018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的追加后的担保额度为 215,00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

的追加后的担保额度为 37,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4 日、2018 年 8 月 31 日分别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公告》(临 2018-019)、《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8-032)、
                                      1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临 2018-042)、《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临 2018-045)。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单位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浙江

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法定代表人:周兆惠;经营范围:电热的生

产供应管理,热水供应,区内供电、供热工程的安装、维护及工程项目、生产企

业的电气和热网的施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水煤浆的制造、加工、销售;水煤浆

燃烧使用技术的研发应用、技术服务;水煤浆添加剂的开发与应用;硫酸铵的制

造、加工和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热电公司 100%的股权。

    热电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66,761    19,902            10,400            14,157     46,860     54,459     6,50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类型:流动资金贷款。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6,000万元;及本合同

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

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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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主债权:债权人在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的期间内与

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

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2,850 万元,上述担保合计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94%。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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