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利润分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的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3-2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利润分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的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担保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和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1、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明确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
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 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控股子公司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
限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银和新天和家园和雾城半山半岛旅游综合体
项目预计总投资 19 亿元,欲确保上述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资金的
充足供给就成为当务之急。故此,在遵循《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努
力为该等公司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是公司
2018 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 30%的原因所在。
       3、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力
求确保上述项目的如期完工交付。上述资金使用的预计收益率不会低
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所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
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充分考虑到
了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是合理的,我们对此
不表示异议,同意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事务所在对公司的财务、内控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执业要求
和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内控现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一
八年度会议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
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
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示满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我们认为,年审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恰当的
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足,审计人员配备合理,执业能力胜任,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状况,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内控审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为此,同意
将《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其额度
    我们对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其额度,是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
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对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验,本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均依据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作了充分和完整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查验,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为 4,000 万元人民
币。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
60,85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5.49%;公司及其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
额为 53,000 万元人民币。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此,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表示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