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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8-28  

						                     宁波联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九年九月
                                            宁波联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P1-8

           附件:公司《章程》(2019 年修订)                        P9-27
 2     关于拟吸收合并宁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议案                 P28
 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P29
                                            宁波联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5 日 14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 20 号戚家山宾馆
三、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向大会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页码      报告人
    1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P1-27       董庆慈
    2      关于拟吸收合并宁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议案             P28         董庆慈
    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P29         董庆慈


(三)参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四)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对股东大会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五)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休会
(六)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表决结果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会议结束
议案一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需求的变化,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以调整有
关经营范围。
     同时,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
[2018]29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19]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甬体改(1993)3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会甬体改(1993)37 号文批准,以定向
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 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营业执照。公司于 1996 年 6 月根据国务 得营业执照。公司于 1996 年 6 月根据
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 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1995]17 号),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国发[1995]17 号),对照《公司法》
范,并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
理 局 重 新 注 册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号 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330200000060053。                      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25410108X4。
                                       1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能 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能
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 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 化 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
工原料及产品批发、零售;危险化学品 化工原料及产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
的批发(按甬市 L 安经(2017)0047 许 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可证核定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 外;技术咨询。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 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
询。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 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环保
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 工程建设;住宿;食品经营:餐饮服务;
制造、安装、维修;环保工程建设;住 打字复印;出版物批发、零售;卷烟、
宿;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打字复印; 雪茄烟零售;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
出版物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运输;工程建筑;汽车销售;境内旅游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工程建 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筑;汽车销售;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 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保险代理;二
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机动车维修、 手车经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室内娱
汽车租赁;保险代理;二手车经销;高 乐活动 ;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健
危险性体育项目;室内娱乐活动 ;第二 身服务、棋牌服务、会务服务、物业服
类医疗器械的零售;健身服务、棋牌服 务。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建材
务、会务服务、物业服务。(未经金融等 的批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2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 四 条 公 司收 购本公 司 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3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规定提供网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4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权限如下: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一)决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内;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5
                                      以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内;
                                             6、投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的证券投资。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低于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
                                      联交易。
                                          上述指标中的净资产指归属于母
                                      公司的期末净资产;净利润指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
                                      内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行使部分职
                                      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6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部
                                         控制制度规定的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人员;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部
                                      控制制度规定的由总裁行使的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
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
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 裁开展工作。
副总裁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系工作等事宜。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宁波市工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宁波市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修订)

                                      8
附件: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体改(1993)3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 1996 年 6 月根据国
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25410108X4。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1997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UNITED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 1 号联合大厦,邮编:3158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08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锐意改革,扩大开放,求实创新,拼博奋进”的精神,
大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为股东谋利,为加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
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 化工原料及产品批发、零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询。以
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
环保工程建设;住宿;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打字复印;出版物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工程建筑;汽车销售;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
业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保险代理;二手车经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室内娱乐活动 ;第
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健身服务、棋牌服务、会务服务、物业服务。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
建材的批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10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30688 万元人民币,共计 30688 万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为 30153.83 万股,其中: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购的股数为 15076.915 万股、中国五
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认购的股数为 10855.3788 万股、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认购的股数为
4221.5362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总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折价
和现金,出资时间均为 199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08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088 万股,其他种类
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1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5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7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决议通过后
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18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9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决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内;
    6、投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证券投资。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中的净资产指归属于母公司的期末净资产;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行使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0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三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总裁行使的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22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23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 30%
(含)的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裁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因本条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前,公司应
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2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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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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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拟吸收合并宁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议案

       宁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戚家山俱乐部”或“俱乐部”)
注册资本 789 万元,前身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2007
年公司受让了其他外资股东股权后,戚家山俱乐部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戚家山俱乐部从成立初始,就一直作为分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戚家山宾馆(以下简称“戚家山宾馆”)的配套经营的重要补充。其
主要资产系拥有的 3 层楼房产,房产面积 3041.92 平方米。目前用于会议、
健身业务,其中 1、2 层租给戚家山宾馆做会议、餐饮用,3 层健身、棋
牌中心自营。截止去年 12 月份,俱乐部账面总资产约 590 万元,负债合
计约 23 万元,净资产约 567 万元。从目前的经营实际看,戚家山俱乐部
与戚家山宾馆是紧密互补的关系,其经营一直与宾馆为“一套班子”管理。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91.9 万元,亏损 27.6 万元。
       为加强统一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宁
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存续经营且名称及注
册资本保持不变;宁波戚家山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
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均由本公司承继。为确保上述吸收合并工作的顺利完
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办理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具
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28
议案三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现行的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
每年陆万元(税后)。
    经研究,拟自 2019 年 5 月始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提高至每人每年柒
万元整(税后)。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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