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金景波 李学尧 赵 敏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