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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2019-01-31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9-00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的通知,其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 1%,且不超过 2%。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楼忠福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截止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盘,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满,本次增持未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的增持计划(公告编号:临 2018-063),截
止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盘,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 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忠福;
    (二) 本次增持前,楼忠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24,81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0.20%;通过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广厦控股
的子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339,751,14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7%。
    (三) 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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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楼忠福先生本次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是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
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二)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 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 2%。
    (四)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楼忠福先生将根据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 本次增持的实施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六)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 6 个月,即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
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并及时披露。
    (七)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在三季报、业绩预告等窗口期增持公司的情
形,增持期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                       总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方式
 主体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前             增持后

          直接持股     1,724,814      14,591,420           0.20            1.67
楼忠福
          间接持股            339,751,147                         38.97

   注:间接持股为楼忠福先生通过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

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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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一) 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予按
照前述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
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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