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减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 减值损失。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