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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7-03-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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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吾九鼎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鼎投资”)委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
简称《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昆吾九鼎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控股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事项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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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现就本次增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鼎产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昆吾”)。拉萨昆吾为公司控股
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的控股
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
(即九鼎集团间接控股九鼎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
一致行动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585784321U   企业名称: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
                                       法定代表人:吴强
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08 日

营业期限自:2012 年 11 月 08 日        营业期限至:2020 年 11 月 07 日

登记机关:达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 年 08 月 10 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达孜县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股权结构:九鼎集团持股 100%

     拉萨昆吾依法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拉萨昆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规定的法定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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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增持前,增持
人拉萨昆吾持有公司 0 股股份。
    (二)本次增持的增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收到九鼎集团发出的告知函并
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编
号:临 2016-080),披露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 6 个月
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通过
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含本次已增持部分的股
份)不低于 300 万股,不超过 1,000 万股。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经核查,截至增持计划期间截止日,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如下:
    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拉萨昆吾累计增持贵
司股份 3,008,345 股,累计增持金额约 120,542,347.65 元,累计增
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其中:拉萨昆吾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鼎投资 A 股股份 2,327,845 股,占九鼎投
资总股份比例 0.54%;拉萨昆吾于 2017 年 3 月 8 日-2017 年 3 月 10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鼎投资 A 股股份 462,100 股,占九鼎投资总股
份比例 0.11%;拉萨昆吾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鼎
投资 A 股股份 52,900 股,占九鼎投资总股份比例 0.01%;拉萨昆吾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鼎投资 A 股股份 165,500 股,
占九鼎投资总股份比例 0.0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江集团持有公司
313,737,309 股,占公司总股份 72.3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6,745,654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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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 73.06%;其中中江集团持有公司 313,737,309 股,占
公司总股份 72.37% ,拉萨昆吾持有公司 3,008,345 股,占公司总股
份 0.69%。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经核查,本次增持符合《增持指引》第九条的规定,相关股东不
存在在下列期间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次增持的合规性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增持计划期
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
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就本次增持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本次增持不需要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
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即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增持行为,不需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仅需通知上市公司并
按规定履行披露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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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主体的法定资格;
(二)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法定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可免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四)本次增持合法合规,依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