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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17—059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CO.,Ltd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涉诉金额:1439.3083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


    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因与华
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富士达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10 月,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富士达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
款 1,015 万元、违约金 407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公司在该案的应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涉
嫌重大经济诈骗犯罪,立即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报案。同时,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4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 2012-06”。
    2012 年 12 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
责人周某涉嫌重大经济诈骗案公开审理,并于 2013 年 1 月 6 日下达了 [2012]洪刑二初字
第 30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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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 年 1 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赣刑二终字第 13 号}刑事判决书对本
案做出最终判决,即:①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 30 号刑事
判决;②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
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止)。③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
告“临 2014-007”。
    2016 年 11 月富士达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
付拖欠的电梯设备款、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2017 年 2 月 23 日一审开庭,公司根据委
托诉讼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160 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定期报
告《九鼎投资 2016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富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达了(2011)洪民二初字第 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
容如下:
    1、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
金 20 万元及利息 56,567.78 元;
    2、驳回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706 元,由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68,200.45 元,原告上
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负担 38,580 元,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25.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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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亦不产生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纠
纷。

       四、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二初字第 9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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