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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关于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17-09-1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17—078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收到警示函的情况说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西藏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昆吾”)、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昆吾”)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属机构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公司及子公司的整改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对于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无异议。
公司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警
示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完成整改并提交
整改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 105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展深入学习,深刻领悟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监管精神,严格执行和贯彻
《暂行办法》,认真查漏补缺,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西藏昆吾、苏州昆吾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10 号《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 号《关于对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9 号《关于对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10 号《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日常监管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1、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管理的私募基金“苏州鼎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采取问卷调
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暂行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管理的私募基金“苏州鼎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
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 号《关于对西藏昆吾九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经查,你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苏州建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暂
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
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9 号《关于对苏州昆吾九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未对 2014 年 8 月 21 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增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进行评估,且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
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整改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对于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无异议。
    公司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
警示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完成整改并提交
整改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暂
行办法》开展深入学习,深刻领悟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监管精神,严格执行
和贯彻《暂行办法》,认真查漏补缺,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