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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01-22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
权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
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
员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特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PE 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设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处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对外投资决
策事宜,并严格遵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公司自身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及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授权的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PE 业务投资决
策委员会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投资运作最高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行使对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进行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PE 业务决策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
纪要的起草工作等。
    第五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六人组成,由公司董事会任命。PE 业务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场状况、公司战略目标和监管要求,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确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发展方向;
    (二)在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对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的决策;
    (三)研究审议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部门提请审议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研究决定事
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分析市场发展趋势,提出资金的资产分配比例
    (二)研究批准投资项目;
    (三)研究批准其他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由 PE 业务投资
决策委员提出的议案,当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时,应及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会务组织者应当提前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期
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 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且每票权利相等。
    第十三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是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
面决议,委员应当选择“赞成”或“反对”,会议纪要应当记录投票结果,全体
参会委员应当确认投票结果。
    会议纪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议题、表决
结果。会议纪要由专人保管,并遵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指定会务组织者备份保管。
    第十四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案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票数通过方可生效。对于有条件审核通过的议案,必须明确相关条件,
在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实施。
    第十五条 非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因议案讨论需要参加 PE 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须经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批准方可列
席,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未明确规定授权有效期的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其有效期
自决议生效日起一年内有效。对于同一事项,两份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出现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内容为准,旧决议中与
之矛盾的部分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PE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会议议案,并认真审核会议材料;尽最大能力
了解掌握与提交 PE 业务投资决策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
业发展、技术、事项相关方等信息;
    (二)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会议议案进行审慎性审查,分析评估价值及风
险,并对可行性进行明确判断;
    (三)严格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