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19—030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CO.,Ltd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九鼎”)的九鼎文字商标在 “信用
社、银行、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服务上现已无效。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故本次案号涉及的
侵权诉讼事项已完结。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5 民初 59818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公司收到河南九鼎的《民事诉状》,河南九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本公
司。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
被告一: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青山
被告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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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08 日,自成立之初至今,
一直持续正常经营,在符合要求的领域开展对外投资业务。2015 年 7 月 7 日,原告经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九鼎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 13914447,核定
服务项目为 36 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
被告一、被告二作为被告三旗下关联公司,且为股权投资及金融类企业,在其公司
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活动中长期突出使用与其企业名称字样不符的九鼎投资字样,该字
样中的九鼎及后缀投资与原告持有的九鼎注册商标及核定服务项目一一对应,造成
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将原告与三被告产生混淆和误认,扰
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九鼎投资”字样;
(2)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公证费 3000 元,证据查询费 180 元,邮寄费 200 元,共计 10338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2017 年 7 月 17 日,公司就河南九鼎持有的第 13914447 号“九鼎”商标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现已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2018 年 4 月 23 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 13914447 号“九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
定书》(商评字[2018]第 0000075746 号),裁定该商标在“信用社、银行、资本投资、金融
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河南九鼎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 年 12 月
1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8)京 73 行初 6348 号),判决驳回河
南九鼎的诉讼请求。
河南九鼎未上诉,商评委的裁定现已生效,河南九鼎的该商标在 “信用社、银行、
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服务上现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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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案件的结果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5 民初 59818 号,《民事
裁定书》的主要正文引述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
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
案中,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故本次案号涉及的侵权诉讼事项已完结。本次诉讼不会
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5 民初 59818 号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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