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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2019-033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3,540,8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0,820,192.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74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4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

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

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6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九鼎投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221185 0791-88666003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