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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东医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东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5-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公司”或“发行人”)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          刘华欣,何挺
联系方式            010-6505 1166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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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及代码          万东医疗 600055.SH
注册资本                540,816,199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吴光明
实际控制人              吴光明
联系人                  任志林
联系电话                010-84569688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7 年 4 月 8 日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 4 月 28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润万东医疗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2 号)核准,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东医疗”、“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完成向吴光明、云锋新创、盛宇投资、朱雀投资、西藏瑞华、
宋文雷和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 24,985,80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
行价格为 35.22 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79,999,981.66 元,扣除承销费及
其他发行费用 12,637,456.87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7,362,524.79 元。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如下:

    (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24,985,803 股

    (五)发行价格:35.2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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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981.66 元,
          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12,637,456.8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67,362,524.79 元。

    (七)锁定期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
          发行结束之日(以公司董事会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万东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期间,中金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
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
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
利完成对万东医疗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万东医疗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万东医疗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
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
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督促相关各方有效执行,并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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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

    3、督导万东医疗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并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5、督导万东医疗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
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6、督导万东医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
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关注并核查万东医疗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
定使用,并针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8、关注上市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8、核查万东医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10、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11、定期对万东医疗进行现场检查,与万东医疗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对万东医疗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
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邮件、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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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参与投资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

    万东医疗、鱼跃科技、天亿集团、上海云锋麒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康达医疗器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上海自贸区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签署了
《上海陆自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上海陆自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香港万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并
通过香港万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实体间接投资于百胜医 疗集团
(Esaote S.p.A)。2017 年 12 月 6 日万东医疗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项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吴光明先生、陈坚先生、张
勇先生、钟明霞女士回避表决。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议案,就该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
履行了回避义务。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参与投资的并购基金完成对百胜医疗集团除库存股
以外的全部股权的交割事宜。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万东医疗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作,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
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在工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
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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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参与万东医疗 2016 年 A 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市君合律师
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过程中,对重要相关事件均出
具了专业意见,协助公司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
度,并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对监管机构的有关
问题予以回复,并对相关申报文件中的合同、协议等进行了鉴证。在持续督导期
间,列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出具了审计报告等文
件。在持续督导期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财务
报表、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中介机构在参与万东医疗 2016 年 A 股非公开发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
在协助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
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东医疗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
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万东医疗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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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万东医疗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万东医
疗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二、其他事项

   无。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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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华欣                 何   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毕明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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