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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东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8-04  

						证券代码:600055                证券简称:万东医疗                  公告编号:2018-032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东医疗”)于2017年7月17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刊登公告(编号:2017-024),因董事长吴
光明先生涉嫌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
查。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吴光明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编号:2018-019)。
    今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明先生的通知,其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8]75号,处罚结果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因吴光明先生交易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光明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
元,并处以27,572,931.63元的罚款。
    因吴光明先生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
“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吴光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772,931.6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针对吴光明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 吴光明先生已告知公司,其将
按该处罚决定书所规定时间交纳相关款项。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正常,不受影响。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