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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医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14 点整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 18 号美康大厦会议室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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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2.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医药健
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联系人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高渝文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14 点整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
中街 18 号美康大厦会议室举行。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607,253,60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833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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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344,46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258%。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并由清点
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
意 608,40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5,900 股;
弃权 10,100 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0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5,900 股;
弃权 10,10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0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5,900 股;
弃权 10,100 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02,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5,900 股;
                                     3
弃权 10,100 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01,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6,300 股;
弃权 10,100 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26,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7%;反对 162,400 股;
弃权 9,400 股。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 59,632,56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83%;反对 162,400 股;弃权 9,400 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401,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
反对 186,400 股;弃权 10,100 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036,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34%;
反对 1,551,312 股;弃权 10,100 股。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 58,242,95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0%;反对 1,551,312 股;弃权 10,100 股。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608,401,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86,300
股;弃权 10,100 股。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8 年实际完成及 2019 年度
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4,031,3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314%;反对 1,011,852 股;弃权 10,200 股。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 44,031,34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49%;反对 1,011,852 股;弃权 10,200 股。

    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

                                      4
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刘超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57,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654%;反对 186,400 股;弃权 9,400 股。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 44,857,59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06%;反对 186,400 股;弃权 9,400 股。

    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
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刘超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邓    盛




                                                    戴    华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