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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矿发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2019-10-30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本办法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06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07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修订,本次修订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
http://www.sse.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职能和业务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一级子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也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均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分别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
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
关部门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可以采用质询、抽查等方法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应当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五日内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定
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
件: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
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停
牌申请(如适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
子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
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
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布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
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全
部会议资料的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供投资者查阅。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会
议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与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二十二)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月内累计
   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
   露标准。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领导和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筹划、商谈、决策或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无法确定某项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应当如何披露时,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
如何,董事会秘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
    (一)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要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负责财务、投资、法律等事
项的相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对外披露。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按照规定报告董事会秘书,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并就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信息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个别或共同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七)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
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逐级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
    公司各职能和业务部门的总经理(或负责人)为该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该责任人(或其指定的并经董事会秘书认可熟悉本部门工作情况的
工作人员)为该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公司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
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为该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该责任人(或该责任人指定并经董事会秘书认可的熟悉本公司工作情况的人员)
为该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
    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按本制度第
三节规定的报告程序完成报送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应当报告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其他董事。
   第五十六条    如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
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如实汇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认为仍应如实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
息披露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
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其它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经营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送达公司董事会审阅,同时送达公司监事会审核;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和业务部门知悉或涉及的重大事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三)一级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应向公司相关归口职能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复核后统一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一级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不属于公司任何职能部门归口
管理的事项,由一级子公司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二级子
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应通过其隶属的一级子公司向上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就重大事件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长报告;
    (五)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就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进行信息披露做出决
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六)重大事件披露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告的内容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节   其   他


   第六十条     在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文件等
形式对外发布信息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宜发布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决定不予发布。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所回答的问题仅限
于公司已披露的法定信息,如涉及可能影响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的问
题,应不予作答。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接受证券服务机
构、各类媒体的采访或发表公开文章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向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敏
感信息。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制度进行编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     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应受到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
息的知情人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记录要进行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就其报告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对其上一级报告部门负责。
    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
存在欠缺的,首先由第一报告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追究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
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有关责任。在第一报告部
门承担责任的同时,处于报告程序中的其他报告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也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遵照上市地监管
要求,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追究可参照《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人等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七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