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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06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 2018-005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
越龙山”、“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9773727.04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公司与北京
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海盛”)、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
达”)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古越龙
山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5-005)。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人民法
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现将判决书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 诉讼判决情况
     (一)被告北京西普应于判决生效之前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古越龙山
9773727.04 元;
     (二)驳回原告古越龙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893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3930 元,由原告
古越龙山负担 35615 元,被告北京西普负担 78315 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缴纳;司法鉴定费 40 万元,由被告北京
西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古越龙山,鉴定人员出庭费
9196 元,由被告北京西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
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