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信电器: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17-04-29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较低风险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开展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如发现委托
理财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报公
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投
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
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
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或相应岗位应当于委
托理财审批通过日及时将委托理财购买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披露岗;财务部银
行出纳岗或相应岗位应当于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划拨后及时将资金划拨信息及《银
行回执》报送至信息披露岗。
   第二十一条 到期理财产品的赎回流程: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或相应岗位应当于
委托理财到期日及时将委托理财到期及其收益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信息披露岗;
财务部银行出纳岗或相应岗位应当于收到理财产品收益后及时将收益信息报送
至信息披露岗。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拟制流程:信息披露岗根据财务部提报的内容,拟制
《委托理财进展公告》(草稿)发至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或相应岗位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经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或相应岗位确
认无误后,将《委托理财进展公告》或相关公告提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上述提供信息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内控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理财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提前赎回、到期收回或展期、逾
期未能收回、发生诉讼等情况,应披露该委托理财实际的损益情况及相关进展公
告,并应当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