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安信:2013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122270 证券简称:13安信债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发行的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2017 年 8 月 19 日为周六,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安信债,代码 122270。
3、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6 亿元。
5、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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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为 5.15%,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根据本
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不调整“13 安信债”票面利率的
公告》,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15%。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证券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
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一起支
付。根据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 “13 安信债”投资
者回售申报及回售结果的公告》,“13 安信债”在回售申报日(2016
年 8 月 12 日)无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8、起息日:2013 年 8 月 19 日。
9、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
的 8 月 1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自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8 月 1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19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19 日。前述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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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1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1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为周六,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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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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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安信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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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 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
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及托管人
1、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陈红丽
联系电话:0755-82825378、0755-8282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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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2、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1807-1819 室
法定代表人:宋冰
联系人:冯烨
联系电话:010-6627300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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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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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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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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