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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安信:2013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122270                                证券简称:13安信债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发行的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2017 年 8 月 19 日为周六,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安信债,代码 122270。

    3、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6 亿元。

    5、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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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为 5.15%,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根据本

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不调整“13 安信债”票面利率的

公告》,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15%。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证券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

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一起支

付。根据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 “13 安信债”投资

者回售申报及回售结果的公告》,“13 安信债”在回售申报日(2016

年 8 月 12 日)无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8、起息日:2013 年 8 月 19 日。

    9、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

的 8 月 1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自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8 月 1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19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19 日。前述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2
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1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1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为周六,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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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4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安信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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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 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

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及托管人

    1、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陈红丽

    联系电话:0755-82825378、0755-82825462
                               6
   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2、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1807-1819 室

    法定代表人:宋冰

    联系人:冯烨

    联系电话:010-6627300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7
附件:
           “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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