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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2018-01-0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
                         之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89 号文《关于核准国投安信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公司”、“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2,978,014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 15.01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7,999,999,990.14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04,088,016.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95,911,974.10
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国投
资本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国投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要求,中泰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对国投资本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次现场检查主要情
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中泰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对国投资本进行了持续
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李硕及项目组成员李昂、刘
梦杰。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考察经营场所、访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本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经营状况等;

    7、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国投资本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并查阅了三会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三会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查阅了内部控制相关资料,重点关
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国投资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织机构或职位,并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运作有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公司经营
的正常、有效进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材料及其他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了比对,核查了公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与信息披
露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管、财务负
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的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
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
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1、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
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

    2、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作出相关
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
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
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国投资本所涉相关行业信息、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
务资料及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投资本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
运转,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经营不存在依赖他人的情况。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投资本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国投资本能够积极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制度规定,有关记录文件保存完整,公司已披露的公
告披露内容完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具有独立性;公司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的经营
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