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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7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国
投资本的要求,指派本所胡晓华、郭达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国投资本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
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国投资本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国投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
办法等进行了公告。

    国投资本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扬州市长春路 28 号
扬州锦泉花屿酒店会议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国投资本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叶柏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182,483,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871%。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国投资本董事会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会
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除此之外,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其他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公司经合并汇总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
度工作报告》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3,182,483,5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794,6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08,421,6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807%;反对 98,0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696,61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617%;反对 98,0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的议案》

    同意 3,182,482,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投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投资本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