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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维高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12-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18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人员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人员检查了持续督导期
间的“三会”文件和材料,检查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等材料,
检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资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
况,与皖维高新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询问,
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关于上市
公司规范运行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讲义给上市公司供其传阅。持续督导人员在前
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皖维高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核对,重点关注了持续
督导期间“三会”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
责人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皖维高新根据《公司法》
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
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
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理分工明确,信息沟
通有效合理;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皖维高新已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
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相关会议决议及公告;核查了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皖维高新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查看了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对账单、相关明细账和会计凭证。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皖维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
资金已按规定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并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3月相继履行销户手
续。

         银 行 名 称              银行帐号          余额          销户日期
       工商银行滨湖支行      1302068529100021438           0.00    2017.6.9
    建设银行团结路支行       34050177860800000623          0.00   2017.12.28

       兴业银行巢湖支行       499510100100203372           0.00    2017.8.8

       中国银行巢湖分行          179743625434              0.00   2018.3.20

           合    计                                        0.0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文件、各相关合同
和原始凭证,并与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规定,
并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规并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被担保方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无法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皖维高新定期报告、重大合同以及与公司高管进行讨
论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皖维高新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皖维高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
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核查后认为:2018 年以来,皖维高新在公司治理、内控制
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
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