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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维高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皖维高新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
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6层;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主要办公地址
                       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杨海生、李斌
                       杨海生:13916038245
 联系电话
                       李 斌:186017758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名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063

 注册资本              1,925,894,692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吴福胜
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吴尚义
联系电话              0551-821892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5月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3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1、尽职推荐工作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5
                      日、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3日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
                      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 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
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体系较为健全。
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27,919.00万元,用
                      于10万吨/年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和60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循环
                      经济项目。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上市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上市公司按规定
                       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6)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上市公司及其他 相
                       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7)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件等)

 (8)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
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
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