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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维高新: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2019-01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25,894,6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147,367.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股东”),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别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现金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对个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个人股东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再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按 50%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82189294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