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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4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9-002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规则。为
把握股份回购制度要求,加强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此次修订后的《公
司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
外,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了补充完善。为使公司现有治理制
度与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一致,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一、修改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1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

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

行。”
..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3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二、修改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七十九条、八十三条:

    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


                                  4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
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原“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5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原“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职工董、监事除外)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修订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职工董、监事除外)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 ....

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三、修改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一
百二十八条:
    原“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按照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有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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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
..............................
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
..............................
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章程》原有章节、条款涉及引用条款的,其序号做相应调
整。
                                7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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