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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关于“15冠城债”回售的公告2018-07-16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 2018-036
债券代码:122444          债券简称:15 冠城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冠城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冠城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27日(本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8月26日为休息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由5.10%调整为7.60%


    特别提示:
    1、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
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
择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放弃行使赎回选择权。
    2、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
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8月26日至2018
年8月25日)票面利率为5.10%,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250个基点,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4年和第5年(2018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票面利率为7.6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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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15冠城债”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26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因该日为休
息日,顺延至2018年8月27日。
    4、“15冠城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24
日至2018年7月2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冠城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
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
权。
    5、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冠
城债”。请“15冠城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期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5冠城债”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
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冠城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
    8、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27日(本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8月26日为休息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15冠城债
    3、债券代码:122444
    4、发行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28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
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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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194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
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
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
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
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通过
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
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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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
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26日。
    16、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
年的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
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8年8月26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
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8、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若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
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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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2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评级”)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行使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票面利率为
5.10%,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250个基点,即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4年和第5年(2018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票面利
率为7.60%。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0
    2、回售简称:冠城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
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
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
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27日(本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8月26日为
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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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
卖出“15冠城债”,请“15冠城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期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27日(本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8月26日为休息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利息,票面
利率为5.10%。每一手“15冠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
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冠城债”持有人应在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2018
年7月2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
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15冠城债”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
“15冠城债”持有人在本期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
件放弃。
    3、对“15冠城债”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8月26日,因该日为休息日,顺延至2018年8月2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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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工作内容
                                          发布公司放弃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2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6
                                                   本次回售申报期
                   日
          2018 年 7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
         2018 年 8 月 27 日
                                              的本次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期回售等同于“15冠城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8年8月26日,因为该日为休息日,顺延至2018年8月27日),以100元/张的
价格卖出“15冠城债”。请“15冠城债”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冠城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期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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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
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8-10层
   邮政编码:350005
   联系人:肖林寿
   联系电话:0591-83350026
   传真:0591-83350013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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