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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
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至上交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分拆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电磁线板
块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
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公司和大通新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
立性。本次分拆上市后,大通新材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
及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分拆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分拆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已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
分拆上市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分拆上市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