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 “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16 葛 洲 Y4”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含“16葛洲 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己经发生的事实并基 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者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和/或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依法见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在核查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基于如下前提: 1.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作为正本提交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完整、充分、真实 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负责召集,海通证券于2018年2月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16 葛洲 Y4” 2018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16葛洲Y1”、 “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 2.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 洲 Y3”、 16 葛洲 Y4”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 “16 葛洲 Y4”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披露了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登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9 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以记名式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 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授权委 托书、受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含代理人)共计 107 户,其中有表决权的共计 107 户,持 有本次债券 8,504.62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5.05%; 2.债券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 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 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在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披露 了本次会议的表决事项、议案、表决程序与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于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9 日期间将表决 票以规定方式送达指定地址。 (二)表决结果 经过见证,本次会议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列 明的议案,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请变更“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16 葛洲 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820.09 万张,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 的 78.20%;反对 584.53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5.85%;弃权 100.00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00%; 2.《关于提请变更“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16 葛洲 Y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7,820.09 万张,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 张数的 78.20%;反对 390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3.90%;弃权 294.53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2.95%; 3.《关于提请变更“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洲 Y3”、“16 葛洲 Y4”募集说明书中债券利率确定方式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同意 7,820.09 万张,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78.20%;反对 390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3.90%; 弃权 294.53 万张,占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2.95%。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本 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经持有本次债券未偿 还债券本金余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持有人赞成,本次会议的全部议 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含 16 葛洲 Y1”、“16 葛洲 Y2”、“16 葛 洲 Y3”、“16 葛洲 Y4”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比例、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