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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葛洲坝: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4  

						股票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 2018-034
债券简称:16 葛洲 Y1      债券代码:136994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

                                 1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 葛洲 Y1”,代码“136994”。

   (三)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25 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

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

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

期债券。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

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票

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后续周

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40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

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

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

票面利率为 3.24%,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六)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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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

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

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九)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24%,

每手“16 葛洲 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4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二)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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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葛洲 Y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

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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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葛洲 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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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葛洲 Y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
027-59270357,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 558 号葛洲坝大厦,邮政编

码:43003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
款等(如有)由上述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奕凡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 558 号葛洲坝大厦

         联系电话:027-59270353

         邮政编码:43003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颖、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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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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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6 葛洲 Y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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