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4
股票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 2018-035
债券简称:16 葛洲 Y2 债券代码:136995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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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 葛洲 Y2”,代码“136995”。
(三)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25 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 年,以每 5 个
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
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5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本期债券。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
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后续
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40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
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
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
票面利率为 3.48%,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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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
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
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九)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48%,
每手“16 葛洲 Y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4.8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二)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休息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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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葛洲 Y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
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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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葛洲 Y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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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葛洲 Y2”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
027-59270357,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 558 号葛洲坝大厦,邮政编
码:43003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
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奕凡
地址: 武汉市解放大道 558 号葛洲坝大厦
联系电话:027-59270353
邮政编码:43003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颖、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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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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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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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 葛洲 Y2”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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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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