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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葛洲坝: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19-10-31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则。
    (二)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的原则。
    (三)遵循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信息保密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
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树立公
司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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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
度。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为证券部(董
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召开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三)设立并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四)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组
织咨询和交流活动。
    (五)联系财经媒体,加强公司资本市场报道。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机构的沟通联
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分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及
各控股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
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
取公司信息提供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部门及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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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投资者来访的负责人,负
责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和来访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负责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来访等相关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在接待前应告知投资者
提供调研提纲,调研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相关部门和单位
协助提供交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
研和来访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调研或
来访。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调研、来访的询
问时,应保证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避免使用带有预
测性的语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进行培训
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的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
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
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提供便
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赠送礼品。投资者考察公司费用
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交流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明确要求投资者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应认真核查投资
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如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暂缓接
待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中葛股证券〔2011〕5 号)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4
年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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