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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葛洲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3-28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

斌、陈海燕见证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因抗击新冠疫情,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1
3 月 27 日召开,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3 日、2020 年 2 月 20 日发

布了延期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因延期召开而改变;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

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 1,999,034,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12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

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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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会议选举宋领先生为公司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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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中斌



  负责人:                       律师:陈海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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