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18-05-1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银
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的委托,作为银鸽投资收购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杉资产”)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发出的《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拟对外投资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等事项的问询函》(上
证公函[2018]0433 号)所涉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该等文件的形式包括书
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亦向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方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核实和讨论。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并
仅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即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中国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
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做出的。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和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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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资格。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出判断。
本所律师从事此项法律审查,已经得到银鸽投资的保证,即银鸽投资保证其
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并已
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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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二: 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收购佳杉资产普通合伙人西藏厚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厚元)持有的佳杉资产 51%的普通合伙份额,并将
指定特定的子公司受让西藏厚元所持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及特定子公司收购西藏厚元持有的佳
杉资产 51%的普通合伙份额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受让普通合伙份额特定子公司
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并请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银鸽工贸基本情况
根据银鸽投资的说明,本次受让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厚元”)持有的佳杉资产 51%普通合伙份额的主体为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鸽工贸”)。
根据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银鸽
工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 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孟灵魁
注册资本 27,2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3 年 6 月 24 日 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
纸张、纸浆及其深加工产品;与造纸相关设备、配件及材料的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超市、
百货、零售;餐饮、酒店经营;办公用品及设备销售;包装材料销售;
烧碱的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经营(危险品除外);五金交电;机
经营范围 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电脑、计算机
软件及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器销售;建筑材料、有色
金属、黑色金属销售;车辆销售;煤炭产品、矿产品的购销;化肥销
售;物流服务;木制品的采购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章程》,银鸽工贸为银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银鸽投资 27,200 100%
合计 27,2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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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鸽工贸收购西藏厚元持有的佳杉资产 51%的普通合伙份额不存在
法律障碍
1. 银鸽工贸与银鸽投资承担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本次投资完成后,银鸽工贸将与西藏厚元共同成为佳杉资产的普通合伙人,
并以其所有的资产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银鸽工贸为银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27,200 万元人民币,在法
律主体性质上,银鸽工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银鸽投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将在且仅在其 27,20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2. 银鸽投资基于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银鸽工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其业务相关的独立
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依法以其相关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银鸽投资对银
鸽工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此外,银鸽投资已出具承诺将保证银鸽投资与
银鸽工贸的财产独立,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银
鸽工贸债权人利益。因此,银鸽投资能够保证其财产独立于银鸽工贸的财产,不
会因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对银鸽工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进而
对佳杉资产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
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禁止上市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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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实践中存在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的情况。
基于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查询,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
业的普通合伙人示例如下:
上市公司
序号 全资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类别
(股票代码)
国旅联合 国旅联合体育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华旅新绩体
1 普通合伙人
(600358) 有限公司 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奥瑞德 奥瑞德光电(郑州) 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
2 普通合伙人
(600666)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号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恒锦宇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水股份 包头市岩华投资管 深圳前海国亚创豪投资合
3 普通合伙人
(600291) 理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金奥凯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潮能源 烟台扬帆投资有限 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
4 普通合伙人
(600777) 公司 心(有限合伙)
暴风集团 暴风(天津)投资 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
5 普通合伙人
(300431) 管理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桐乡铁汉申万泓鼎政社股
铁汉生态 深圳市铁汉生态资
6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普通合伙人
(300197) 产管理有限公司
限合伙)
银鸽工贸作为银鸽投资的子公司,与银鸽投资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银鸽
工贸担任佳杉资产的普通合伙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鸽工贸作为银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律主
体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佳杉资产普通合伙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
三条的规定,银鸽工贸收购西藏厚元持有的佳杉资产 51%的普通合伙份额不存在
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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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四:公告称,公司拟收购佳杉资产 51%的劣后合伙份额和 51%的普通
合伙份额实现对明亚保险经纪的控股权收购,请你公司:(1)结合现行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论证变更后的交易方案可实现对明亚保险经纪控股
权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完成对佳杉资产 51%的劣后合伙份额和 51%
的普通合伙份额收购后,公司对佳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请财务顾问、法
律顾问、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变更后的交易方案可实现对明亚保险经纪控股权收购的原因及合理
性
1. 佳杉资产的出资情况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佳杉资产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
下:
认缴出资份额 认缴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资比例
1 西藏厚元 普通合伙人 100 0.11%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40,000 42.27%
3 一村资本有限公司 中间级有限合伙人 10,000 10.57%
4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中间级有限合伙人 10,000 10.57%
5 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28,480 30.10%
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6,050 6.39%
合计 94,630 100%
2. 银鸽投资获得对佳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根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佳杉资产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可以对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其中,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厚元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投资决策委
员会(共有成员 7 名,西藏厚元委派 2 名)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合伙人会
议对其他一些事项进行表决。具体的权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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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职权范围
西藏厚元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
他的执行权,主要包括:
1) 根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执行合伙企
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合伙企业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 管理、维持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因其目的范
执行事务合 围内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权、债权、不动产权益和其他财产权利;
伙人 6)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
付款凭证;
7)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9) 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
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10)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和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因其目的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
股权、债权、不动产权益和其他财产权利;
11)就《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所述投资业务及投资事宜,代表合伙企业对
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
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有权就下列事项作出决策意
见:
1) 佳杉资产向任何投资组织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投资、主动增
加投资、主动将分红转为股份等);
2) 投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时间、退出价格、退出方式等);
3) 合伙人收益分配方案;
投资决策委
4) 后续募集资金方案;
员会
5) 超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范围变更基金投资期限的;
6) 变更基金投资范围的;
7) 变更基金投资方式的;
8) 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应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上述意见作出之决策结果,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据此实施,
无需另行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合伙人会议是佳杉资产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范围为:
1)修改佳杉资产的投资方向与经营原则;
合伙人会议 2)改变佳杉资产的经营范围;
3)决定佳杉资产提前解散及清算(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已有约定
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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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管理费费率(如有);
5)决定除名或更换普通合伙人;
6)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
7)决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权益(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已有
约定的情形除外);
8)决定合伙企业举借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
9)决定以非现金财产进行分配;
10)决定其他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1)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12)决定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13)决定延长投资期限;
14)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合伙人审议的相关事项(《合伙协议补充
协议》已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西藏厚元享有对佳杉资产的合伙事务具
有充分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为使本次投资完成后,银鸽投资能够获得对佳杉资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投
资框架协议》约定,银鸽投资指定主体将替代西藏厚元担任佳杉资产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西藏厚元在《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享
有的对佳杉资产运营管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
将由银鸽投资指定主体享有,西藏厚元不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其在佳杉资产
中仅享有出资份额对应的财产性权利以及在合伙人会议上对合伙人会议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本次投资完成之后,银鸽投资指定主体银鸽工贸将取代西藏厚元担任佳杉资
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享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权
利及义务,对佳杉资产合伙事务进行经营管理决策。
3. 银鸽投资对明亚保险实现控制的方式
佳杉资产于 2017 年 3 月与北京朴和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和恒
丰”)、北京道合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臣等就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明亚保险经纪”)66.67%股权收购事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称“《股
权收购协议》”),并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明亚保
险经纪第一大股东。
2017 年 3 月 28 日,佳杉资产与杨臣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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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佳杉资产将其持有的明亚保险经纪 66.67%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杨臣,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以下简称“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杨臣持有和控制明亚保险经纪共计 24.56%的
股份,为明亚保险经纪的创始人,并担任明亚保险经纪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决定
明亚保险经纪的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佳杉资产在
委托期限内将 66.6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杨臣行使,杨臣因享
有明亚保险经纪共计 91.2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而为明亚保险经纪的实际控制
人。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佳杉资产及杨臣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表
决权委托协议》。为使本次投资完成之后,银鸽投资可通过控制佳杉资产进而达
到控制明亚保险经纪的目的,银鸽投资与泓钧资产、西藏厚元签署的《投资框架
协议》中,将佳杉资产与杨臣签署相关协议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作为
银鸽投资向泓钧资产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即剩余尾款)以及银鸽工贸向西藏厚
元支付普通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具体约定内容如下:
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5 日内,银鸽投资向泓钧资产支付转让价款的
剩余尾款;同时,银鸽投资指定主体向西藏厚元支付标的普通合伙份额的全部转
让价款(即人民币 51 万元):1)本协议所述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远期转
让及差额补足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经各方妥为签署并生效;2)本次投资所涉及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3)佳杉资产已与杨臣签署相关协议终止《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效力。
《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终止之后,佳杉资产将持有明亚保险经纪 66.6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有权改组明亚保险经纪的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出席董事会,
参与明亚保险经纪的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进而实现对明亚保险经纪的控制。根
据银鸽投资的说明,本次投资相关方正在积极协商确认明亚保险经纪董事会改组
事宜,具体细节将在日后正式签署的交易文件中予以书面约定。
综上所述,本次投资完成之后,银鸽投资指定主体银鸽工贸将取代西藏厚元
担任佳杉资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享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对佳杉资产合伙事务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在佳杉资产与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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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之后,佳杉资产将持有明亚保险经纪 66.67%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有权改组明亚保险经纪的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出席董事会,参与明亚保
险经纪的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进而实现对明亚保险经纪的控制。
反馈问题五、公告称,佳杉资产将其持有的 66.6667%明亚保险经纪的股权已全
部委托给自然人杨臣行使表决权,待签署框架协议后将解除对杨臣的表决权委
托,后续签署正式协议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生效。公告还称,佳杉资产管理
及决策机制为均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管理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佳杉资产将其对明亚保险经纪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杨臣行使的原因;(2)在该
情况下,西藏厚元作为佳杉资产普通合伙人,其对佳杉资产的管理决策权是否
能予以充分履行并说明理由;(3)正式解除佳杉资产对杨臣行使表决权的委托,
所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审议程序;(4)如解除佳杉资产对杨臣行使表决权的委
托,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是否将对公司本次交易及实现对明亚保险
经纪控股权的收购形成重大障碍。并请对交易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予以充分提
示。
回复:
(一)正式解除佳杉资产对杨臣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所需满足的条件及相
关审议程序
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杨臣对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佳杉资产
成为明亚保险经纪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
36 个月。如出现如下情况的,经佳杉资产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即刻提前终
止:(1)杨臣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明亚保险经纪章程规定的行为;(2)
杨臣出现严重损害明亚保险利益的行为。此外,佳杉资产与杨臣协商一致后可
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解除事宜,属于佳杉资产作为明亚保险经纪股东对其自身权益
进行处置的行为。如本所律师在反馈问题四回复中所列示,佳杉资产的投资决
策委员、合伙人会议分别对佳杉资产的投资决策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但《合
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合伙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并未包括
佳杉资产与杨臣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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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元作为佳杉资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代表佳杉资产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
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
表决权。故西藏厚元有权代表佳杉资产行使其作为明亚保险股东的权利,在经
过西藏厚元的内部决策程序之后,自行决定解除佳杉资产与杨臣解除表决权委
托事项,无需将该等事项提交佳杉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藏厚元在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并与杨臣协商一
致的前提下,可解除佳杉资产与杨臣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西藏厚元无需将该等
事项提交佳杉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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