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8]029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陈思静、陈汉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 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会议通 知及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 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三)14:30 在河南省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6 号公司科技研发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顾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18 年 8 月 29 日 14:3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91,808,95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8.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 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王友贵、 独立董事赵海龙、监事会主席胡志芳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符合 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6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的表决过程中,需回避 的关联股东是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参与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董、监、高 及其他员工等自然人股东。其中关联股东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漯 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回避表决,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参与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董、监、高及其 他员工等自然人股东作出了回避。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 <河南银鸽 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1 公司2018年员工持 813,422,594 99.0881 7,354,560 0.8959 131,170 0.0160 股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河南银鸽实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2 813,423,524 99.0882 7,353,630 0.8957 131,170 0.0161 2018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3 办理公司员工持股 813,410,524 99.0866 7,366,630 0.8973 131,170 0.0161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增加2018年 4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22,080,572 68.0457 9,925,776 30.5882 443,250 1.3661 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变 5 更还款承诺履行期 38,317,352 73.6330 13,587,018 26.1096 133,900 0.2574 限的议案》 《关于漯河银鸽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银鸽竹浆纸业 有限公司与公司拟 6 39,465,498 75.8393 12,295,072 23.6269 277,700 0.5338 签订< 债权债务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 关联交易的 议案》 (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河南银鸽 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1 公司2018年员工持 44,552,540 85.6149 7,354,560 14.1329 131,170 0.2522 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河南银鸽实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2 44,553,470 85.6167 7,353,630 14.1311 131,170 0.2522 2018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3 办理公司员工持股 44,540,470 85.5917 7,366,630 14.1561 131,170 0.2522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关于增加2018年 4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22,080,572 68.0457 9,925,776 30.5882 443,250 1.3661 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变 5 更还款承诺履行期 38,317,352 73.6330 13,587,018 26.1096 133,900 0.2574 限的议案》 《关于漯河银鸽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银鸽竹浆纸业 有限公司与公司拟 6 39,465,498 75.8393 12,295,072 23.6269 277,700 0.5338 签订<债权债务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银鸽投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