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5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和权利。依照规定,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合法,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冯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
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对《关于控股股东变更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符合漯
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关联董
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与公
司拟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的独立意见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拟签署《债
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回避
了本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海龙 刘汴生 陶雄华 方福前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