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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30  

						                                   银鸽投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20]064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高纪彬、杨娣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形成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时间、地

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2020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刊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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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的临时提案;除了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刊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

公告》,因工作安排与会议时间冲突,将原定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除会议召开日期调

整外,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

案、会议登记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银鸽实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河南银

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35、2020-061)。

    2020 年 6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刊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除了

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延期公

告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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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星

期一)14:00 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6 号公司科技研发大厦 5 楼

会议室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顾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20 年 6 月 29 日 14: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71,686,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均

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王友贵、郝秀琴(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陶雄华

(独立董事)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出席,其他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胡志芳、杨向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其他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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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9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4、议案5、议案6、

       议案7、议案8、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和非累积投票制相结合的原则,就以下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

       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9项议案为累积投票

       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1     201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771,933,280   99.1506    6,612,204    0.8494            0       0.0000
 2     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771,903,380   99.1468    6,642,104    0.8532            0       0.0000
 3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71,891,780   99.1453    6,653,704    0.8547            0       0.0000
       2019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报告摘
 4                                    770,722,120   98.9951    7,823,364    1.0049            0       0.0000
       要
 5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   771,933,280   99.1506    6,612,204    0.8494            0       0.0000
                                                                  银鸽投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积转增股本预案
       《 2019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和
 6                                                770,710,520      98.9936      7,834,964     1.0064          0      0.0000
       《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7                                                773,374,003      99.3357      5,171,481     0.6643          0      0.0000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8                                                772,162,843      99.1801      5,159,881     0.6627   1,222,760     0.1572
       的议案
9.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补选霍晓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
9.01                                              770,850,033      99.0115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补选张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9.02                                              770,882,053      99.0156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2019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报
 4                                             1,852,066       19.1419    7,823,364          80.8581             0    0.0000
       告摘要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
 5                                             3,063,226       31.6598    6,612,204          68.3402             0    0.0000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6                                             1,840,466       19.0220    7,834,964          80.9780             0    0.0000
       《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7                                             4,503,949       46.5503    5,171,481          53.4497             0    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8                                             3,292,789       34.0324    5,159,881          53.3297   1,222,760     12.6379
       监事的议案
9.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补选霍晓帆先生为公司第九
9.01                                           1,979,979        20.4639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补选张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9.02                                           2,011,999        20.7949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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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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