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葛劲夫 舒中胜 程惠芳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